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