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飞行前资料公告至少包括制作时间、发布单位、有效期、起飞站、第一降落站及其备降场、航路以及与本次飞行有关的航行通告和其他紧急资料;

提供的飞行前资料公告不得早于预计起飞前90分钟从航行通告处理系统中提取;

飞行前资料公告的提供情况应有相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