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第六条 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 第七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 第八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