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基础培训 第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基础培训 第九条 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实施。 基础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管制、签派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转入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学习的,基础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200小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