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由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共同实施。 培训主管应当对受训人做出追加培训、终止培训或者培训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