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根据培训情况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出受训人结束培训的建议; 纠正受训人的工作; 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