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岗位培训教员由本单位聘任,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教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教员职责的,原聘任单位应当及时解聘,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