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3)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3)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五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