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九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情报员执照注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