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见习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