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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定义如下: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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