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执照的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