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执照而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请航空情报员执照。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