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