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持照人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