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知识:

与情报员管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数据管理、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航图的制作、识别和使用。

航空情报服务工作中所用设备的原理、使用与限制。

与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有关的人的因素。

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

航空气象学,气象文件与资料的使用与判读,影响飞行运行及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主要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运用。

领航学,推测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目视与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机场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所在机场的航空资料、航图,机场净空及机场有关设施。

机场范围或者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各类通信、导航设施的类别、位置、有效距离、呼号、频率及使用程序。

机场范围内空中交通特点、航线结构及飞行程序。

有关航线的地形、走向、高度层配备及气象特点。

机场范围内的气象特征和危险天气的演变规律及对飞行的影响。

各种性质的飞行组织保障工作程序。

各种飞行勤务保障单位的联络程序、保障设施和能力。

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工作关系、协调程序和手段。

航空专业英语。

质量管理系统相关知识。

空中交通管理和航空信息管理概念、政策、技术。

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