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