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六条 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核合格。 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