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第七十一条 卫星导航空间信号的使用,以及卫星导航增强系统民用航空监测网络的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4号公布的《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 2.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开放信息表 3.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表 4. 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5.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 6.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