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相关定义如下: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经营人、飞行训练单位、维修单位、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等单位。

民航航空安全方案,是指旨在提高安全的一套完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活动。

安全管理体系,是指管理安全的系统做法,包括必要的组织机构、问责制、政策和程序。

安全绩效,是指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用一套安全绩效指标衡量。

安全绩效指标,是指用于监测和评估安全绩效的以数据为基础的参数。

安全绩效目标,是指安全绩效指标在一个特定时期的计划或者预期目标。

行动计划,是指为了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而确定的一系列活动及其实施计划。

安全数据,是指为实现安全管理目的,用于识别危险源和安全缺陷,而从不同来源收集的事实或者数值。通常采取主动或者被动方式进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数据、不安全事件强制报告数据、自愿报告数据、持续适航报告数据、运行绩效监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审计结果或者报告数据、安全研究或者检查数据或者安全管理的任何其他监管数据。

安全信息,是指用于安全管理共享、交换或者保存为目的的、经过处理和整理过的安全数据。

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是指以安全绩效目标和安全绩效指标表示的,按照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中规定的,或者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其安全管理体系中规定的安全绩效的最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