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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节 安全监管实施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保证安全监管全面、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制度包括: 第四十五条 民航局制定年度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确定重点安全工作任务。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制定下发行政检查大纲或者行政检查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开展辖区民用航空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民航局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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