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