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境外相关机构通报事件信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当事件定性为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时,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通知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国际民航组织,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和地点、运营人、航空器型别、国籍登记号、飞行过程、机组和旅客信息、人员伤亡情况、航空器受损情况和危险品载运情况等。
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一份事故调查最终报告副本。
事故发生后30日内,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初步报告。事故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尽早将事故资料报告提交国际民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