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21条
第141.121条 训练记录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注册于本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建立并保持及时准确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员注册日期;
按时间顺序记录或按课程大纲顺序记录的该学员接受训练的课目和飞行操作动作的记录,以及该学员所参加考试的名称和成绩;
结业日期、中止训练的日期或者转校日期。
要求在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保持的记录,不能完全替代本条(a)款的记录要求。
当学员结业、中止训练或者转校时,该学员的记录应当由负责该课程的主任教员签字证明。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从下列日期开始,保存本条要求的每个学员的记录至少5年:
记录中所记录的该课程结业的日期;
记录中所记录的中止该课程的日期;
转校日期。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学员提出要求时向学员提供其训练记录的复印件。
经局方批准的计算机记录系统可以用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