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97条
第141.97条 限制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受训学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为其颁发结业证书或推荐其申请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
完成了驾驶员学校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所有训练;
通过了课程要求的所有考试。
除本条(c)款规定的情况外,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课程中结业的学员应当完成该课程中所有课目的训练。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受训学员先前获得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可用于符合当前受训课程中的课目要求:
对于除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以外的当前课程:
如果先前的经历和航空知识是在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获得的,接收该学员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根据对其进行教学检查、理论考试的情况,承认其先前经历和知识的50%,但不得超过当前整个训练课程包含课时的50%;
(ii)如果先前的经历和航空知识是在非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获得的,接收该学员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根据对其进行教学检查、理论考试的情况,承认其先前经历和知识的25%,但不得超过当前整个训练课程包含的课时的25%。
对于当前课程为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
对于未取得任何执照的学员,不承认其先前的经历和知识;
(ii)对于已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或以上)的学员,接收该学员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根据对其进行教学检查、理论考试的情况,经局方批准后,承认其先前的部分飞行经历。
对于当前课程为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整体课程的,不承认其先前高性能多发飞机课程的经历和知识。
按照本条(c)(1)、(c)(2)款的规定进行认可时,先前提供训练的机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证明材料,对其所提供的训练种类、训练量、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的成绩作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