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83条
第141.83条 受委托进行考试的资格要求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进行相应考试:
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并已通过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首次更新。
在获取受委托考试资格当月之前,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已连续持有拟获取受委托考试资格的课程等级达24个日历月以上。
拟受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批准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的课程。
在受委托进行考试之日前的24个日历月内,该学校已经符合了下列要求:
针对拟受委托考试的训练课程,训练了50名以上学员,并已推荐这些学员参加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的考试。
在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实践考试中,有90%以上的学员首次考试合格。这些考试应当由非该学校雇员的考试员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