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75条
第141.75条 训练课程内容
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课目要求。
除本条(d)和(e)款规定外,申请批准的每一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对用于地面训练的每间教室的说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该教室能够容纳的学员的最大数量。
对用于地面训练的视听设备、网络设备、投影设备、录音设备、模型、航空器部件和其他特殊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对训练中所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说明。
一份主要训练机场的清单,一份对所用设施的说明,包括对每个机场上供学员和工作人员使用的飞行讲评区域情况的说明。
对所用航空器型号的说明,包括对每一教学阶段所用的特殊设备的说明。
从事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的教员的最低资格和等级。
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提纲:
参加该门训练课程学习的学员的进入条件,包括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飞行经历和航空知识方面的要求;
(ii)对每一课的详细说明,包括该课的目的、标准和完成该课需要的时间;
(iii)学员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应当完成的教学内容;
(iv)每个训练阶段预期的目标和标准;
用于衡量学员每一阶段训练成绩的考试和检查的说明。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并获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而不需要满足训练课程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该驾驶员学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并在提出申请的月份之前已通过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首次更新至少连续24个日历月;
除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驾驶员学校没有被委托进行该训练课程的考试;
实践考试和理论考试由非该驾驶员学校雇员的考试员实施。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持有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并获得不超过24个日历月的任一训练课程的最终批准,而不需要满足训练课程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驾驶员学校获得该训练课程的初始批准已至少有24个日历月。
驾驶员学校应当:
在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使用该课程完成至少10名学员的训练并推荐这些学员参加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
(ii)在实践考试中,上述学员中至少80%以上应当首次考试合格。并且考试是由非该驾驶员学校雇员的考试员实施的。
除本条(c)款要求的信息外,训练课程明确了该课程计划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驾驶员学校没有被委托进行该训练课程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