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43条
第141.43条 人员配备要求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为每个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员,该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5条的要求,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职责。
必要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可以为每一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该助理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7条的要求。
当学校有至少50名正在接受训练的学员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指定至少一名检查教员,负责实施学员的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和本规则要求的教员教学检查。该检查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9条的要求。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人员:
配备有充足的人员,包括持有执照和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以及相应的航空知识教学人员;
如果驾驶员学校使用了签派员、航空器维修和勤务人员,则应当对其进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训练。
本条所涉及的人员可以在一个学校中担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位,但应当符合相应职位的资格要求。
如果指定的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没有履行本规章要求的相应职责,局方可以要求驾驶员学校立即终止其相应资格,并更换符合资格的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