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151条
第141.151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A
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单发飞机
多发飞机
直升机
自转旋翼机
初级飞机
滑翔机
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
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
注册要求
在注册进入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
航空知识训练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对下列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规定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对于飞机和旋翼机类别等级,35小时;
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15小时;
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自由气球级别等级,10小时;
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飞艇级别等级,35小时;
对于初级飞机类别等级,30小时。
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私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等方面的内容;
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适用部分;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导航系统进行VFR航行所需的航图;
无线电通信程序;
在地面上和在空中对危险天气的识别,风切变避让,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和使用;
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包括防撞、尾流识别和避让;
密度高度对起飞和爬升性能的影响;
重量和平衡计算;
空气动力学原理、动力装置和航空器各系统;
对于飞机类别和滑翔机类别等级,失速识别、进入螺旋、螺旋和螺旋改出技术;
航空决断和判断;
飞行前准备工作,包括:
如何获得计划使用机场的跑道长度信息,起飞和着陆距离数据,天气报告和预报,燃料要求;
(ii)如不能完成计划的飞行或遇到延误,如何做备份计划。
私用驾驶员相关的人的表现和限制。
飞行训练
每门经批准的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和本附件第5条中所规定的飞行训练。飞行训练应当包括本条(d)款中列出的、适用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经批准操作内容。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对于飞机、旋翼机或飞艇等级,35小时;
对于初级飞机等级,25小时;
对于滑翔机等级,6小时;
对于自由气球等级,8小时。
每门经批准课程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飞行训练:
单发飞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1)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3小时单发飞机转场飞行训练;
(ii)3小时单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A)一次总距离超过180千米(100海里)的转场飞行;
(B)在一个机场作10次起飞和10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iii)3小时单发飞机仪表飞行训练;
(iv)3小时在单发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多发飞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2)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3小时多发飞机转场训练;
(ii)3小时多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A)一次总距离超过180千米(100海里)的转场飞行;
(B)在一个机场作10次起飞和10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iii)3小时多发飞机仪表飞行训练;
(iv)3小时在多发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直升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3)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3小时直升机转场飞行训练;
(ii)3小时直升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A)一次总距离超过90千米(50海里)的转场飞行;
(B)在一个机场作10次起飞和10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iii)3小时在直升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自转旋翼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4)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3小时自转旋翼机转场飞行训练;
(ii)3小时自转旋翼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A)一次总距离超过90千米(50海里)的转场飞行;
(B)在一个机场作10次起飞和10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iii)3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初级飞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5)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15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3小时初级飞机转场飞行训练,其中包括一次总距离超过120千米(65海里)的飞行;
(ii)3小时在初级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滑翔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6)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4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在持执照的飞行教员陪同下,在滑翔机上完成5次批准在该课程中使用的自行起飞或牵引起飞程序,并且应当按照本条(d)(6)款中列出的操作内容的完成训练;
(ii)在持执照的飞行教员陪同下,3次在滑翔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由带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本条(d)(7)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3小时飞艇转场飞行训练;
(ii)3小时飞艇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A)一次总距离超过50千米(25海里)的转场飞行;
(B)在一个机场完成5次起飞和5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iii)3小时飞艇仪表训练;
(iv)3小时在飞艇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由带自由气球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本条(d)(8)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8小时的飞行训练,其中至少包含5次训练飞行。该训练内容包括:
对于在充气气球上进行的训练:
(A)每次1小时的2次飞行;
(B)1次在控制下上升到距起飞场地900米(3,000英尺)高度上的飞行;
(C)2次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ii)对于在热气球上进行的训练:
(A)每次30分钟的2次飞行;
(B)1次在控制下上升到距起飞场地600米(2,000英尺)高度上的飞行;
(C)2次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低值。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5%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5%,取最低值。
在按本条(c)(2)和(c)(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c)(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每门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单发飞机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iv)起飞、着陆、复飞
性能机动飞行(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
(vi)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vii)领航
(viii)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ix)基本仪表飞行
应急操作
(xi)夜间操作
(xii)飞行后程序
多发飞机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iv)起飞、着陆、复飞
性能机动飞行(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
(vi)参考地标的机动飞行
(vii)领航
(viii)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ix)基本仪表飞行
应急操作
(xi)多发操作
(xii)夜间操作
(xiii)飞行后程序
直升机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飞机场和直升机场运行
(iv)悬停机动飞行
起飞、着陆、复飞
(vi)性能机动飞行
(vii)领航
(viii)应急操作
(ix)夜间操作
飞行后程序
自转旋翼机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机场运行
(iv)起飞、着陆、复飞
性能机动飞行
(vi)参照地标的机动飞行
(vii)领航
(viii)小速度飞行
(ix)应急操作
夜间操作
(xi)飞行后程序
初级飞机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iv)起飞、着陆、复飞
性能机动飞行
(vi)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vii)领航
(viii)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ix)应急操作
飞行后程序
滑翔机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机场运行
(iv)自行起飞或牵引起飞、着陆
性能速度
(vi)滑翔技术
(vii)性能机动飞行
(viii)领航
(ix)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应急操作
(xi)飞行后程序
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机场运行
(iv)起飞、着陆、复飞
性能机动飞行
(vi)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vii)领航
(viii)应急操作
(ix)飞行后程序
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机场运行
(iv)起飞、着陆
性能机动飞行
(vi)领航
(vii)应急操作
(vii)飞行后程序
单飞训练
每门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单飞训练:
单发飞机课程。应当在单发飞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1)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1次总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的转场单飞,在至少3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上进行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1次起落航线飞行。
多发飞机课程。应当在多发飞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2)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1次总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的转场飞行,在至少3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上进行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1次起落航线飞行。
直升机课程。应当在直升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3)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1次总距离至少90千米(50海里)的转场单飞,在至少3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45千米(25海里);
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上进行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1次起落航线飞行。
自转旋翼机课程。应当在自转旋翼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4)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1次总距离至少90千米(50海里)的转场单飞,在至少3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45千米(25海里);
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上进行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1次起落航线飞行。
初级飞机课程。应当在初级飞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5)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1次总距离至少120千米(65海里)的转场单飞,在至少3个着陆点上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50千米(25海里);
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上进行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1次起落航线飞行。
滑翔机课程。在滑翔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6)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和适合该课程的起飞或牵引程序进行2次单飞。
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在带有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的监视下在飞艇上进行履行机长职责完成5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包括本附件第4条(d)(7)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
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
对于热气球,在热气球上进行2次单飞;对于充气气球,在具有气球等级的商用驾驶员的监视下,至少进行2次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这种训练应当包括本附件第4条(d)(8)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
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私用驾驶员课程的每位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要求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考试和检查应当包括本附件第4条(d)款中列出的符合该课程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
在得到允许其操作航空器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每位学生应当展示令人满意的能力。
附件B
仪表等级课程
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仪表等级课程和在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的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飞机仪表等级
直升机仪表等级
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仪表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至少持有附带与所申请的仪表等级相对应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航空知识训练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对下列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规定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对于初始仪表等级课程,30小时;
对于增加仪表等级课程,20小时。
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仪表飞行规则操作方面的内容;
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适用部分;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和仪表飞行操作程序;
仪表飞行规则领航和使用导航系统的进近;
仪表飞行规则航路和仪表进近程序图的使用;
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和使用,以及基于这些信息和个人对天气的观察进行天气趋势预测的要点;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在仪表气象条件下,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
危险天气识别和风切变的避让;
航空决断和判断;
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与配合;
仪表等级相关的人的表现和限制。
飞行训练
每门经批准的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d)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仪表等级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对于初始仪表等级,35小时;
对于增加仪表等级,15小时。
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5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4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40%,取最低值。
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5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每门批准课程应当包括下列飞行训练:
飞机仪表等级课程。由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按本条(d)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的仪表飞行训练,其中包括一次符合下列要求的转场飞行:
在批准课程所用的类别和级别的飞机上按仪表飞行规则实施;
(ii)沿航路或空中交通管制指引的航线飞行至少470千米(250海里),其中的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机场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180千米(100海里);
(iii)在每个机场完成仪表进近;
(iv)使用导航系统完成三种不同方式的进近(VOR、ADF和ILS)。
直升机仪表等级课程。由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按本条(d)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的仪表飞行训练,其中包括一次符合下列要求的转场飞行:
在直升机上按仪表飞行规则实施;
(ii)沿航路或空中交通管制指引的航线飞行至少180千米(100海里),其中的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机场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iii)在每个机场完成仪表进近;
(iv)使用导航系统完成三种不同方式的进近(VOR、ADF和ILS)。
每门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仪表等级课程中所用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飞行前准备
飞行前程序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程序
参照仪表进行的飞行
导航系统
仪表进近程序
应急操作
飞行后程序
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仪表等级课程的每位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要求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考试和检查应当包括本附件第4条(d)款中列出的符合该课程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
附件C
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单发飞机
多发飞机
直升机
自转旋翼机
初级飞机
滑翔机
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
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
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至少持有所注册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航空知识训练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对下列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规定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对于飞机类别等级,35小时;
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飞艇级别等级,65小时;
对于旋翼机类别等级,30小时;
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20小时;
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自由气球级别等级,20小时。
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商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等方面的内容;
基础空气动力学和飞行原理;
气象,包括危险天气的识别,风切变的识别和避让,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和使用;
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
重量和平衡计算;
性能图表的使用;
超过航空器性能限制的影响和后果;
航图的使用和使用磁罗盘进行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
空中导航设施的使用;
航空决断和判断;
航空器系统的原理和功能;
适用于航空器的机动飞行、程序和应急操作;
夜间和高空操作;
关于空域的规定和空域中的运行程序;
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飞行和地面训练程序;
商用驾驶员相关的人的表现和限制。
飞行训练
每门经批准的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和本附件第5条中所提供的飞行训练。飞行训练应当包括本条(d)款中列出的、适用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经批准操作内容。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对于飞机类别等级,120小时;
对于飞艇级别等级,155小时;
对于旋翼机类别等级,65小时;
对于初级飞机类别等级,65小时;
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6小时;
对于自由气球级别等级,10小时的训练和8次训练飞行。
每门经批准课程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飞行训练:
单发飞机课程。由授权飞行教员按本条(d)(1)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55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5小时的单发飞机仪表训练;
(ii)10小时在具有可收放式起落架、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或涡轮动力)的单发飞机上的训练;
(iii)一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iv)一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3小时在单发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vi)5小时特技飞行训练,至少包括螺旋识别、进入和改出。
多发飞机课程。由授权飞行教员按本条(d)(2)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55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5小时的多发飞机仪表训练;
(ii)10小时在具有可收放式起落架、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或涡轮动力)的多发飞机上的训练;
(iii)一次在多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iv)一次在多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3小时在多发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vi)对于没有单发等级的学员,5小时特技飞行训练,至少包括螺旋识别、进入和改出。
直升机课程。由持有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3)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3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5小时的仪表训练;
(ii)一次在直升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90千米(50海里);
(iii)一次在直升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90千米(50海里);
(iv)3小时在直升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自转旋翼机课程。由持有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4)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3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5小时的仪表训练;
(ii)一次在自转旋翼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90千米(50海里);
(iii)一次在自转旋翼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90千米(50海里);
(iv)3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初级飞机课程。由持有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5)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5小时的初级飞机仪表训练;
(ii)一次在初级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的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20千米(65海里);
(iii)3小时在初级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滑翔机课程。由持有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6)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4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在滑翔机上完成5次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照该课程中批准的自行起飞或牵引起飞程序以及本条(d)(6)款中列出的操作内容要求实施的飞行训练;
(ii)3次在滑翔机上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提供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由带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按本条(d)(7)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55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3小时飞艇仪表训练;
(ii)1次至少1小时在飞艇上实施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45千米(25海里);
(iii)1次至少1小时在飞艇上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45千米(25海里);
(iv)3小时在飞艇上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由带自由气球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本条(d)(8)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提供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对于在充气气球上进行的训练:
(A)2次飞行,每次1小时;
(B)1次操纵充气气球上升到高于起飞点1500米(5000英尺)的飞行;
(C)2次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ii)对于在热气球上进行的训练:
(A)2次飞行,每次30分钟;
(B)1次操纵热气球上升到高于起飞点至少900米(3000英尺)的飞行;
(C)2次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取最低值。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低值。
在按本条(c)(2)和(c)(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c)(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单发飞机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iv)起飞、着陆、复飞
性能机动飞行(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懒8字)
(vi)领航
(vii)小速度飞行、失速和螺旋
(viii)应急操作
(ix)高空操作
飞行后程序
多发飞机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iv)起飞、着陆、复飞
性能机动飞行(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懒8字)
(vi)领航
(vii)小速度和失速
(viii)应急操作
(ix)多发操作
高空操作
(xi)飞行后程序
直升机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飞机场和直升机场运行
(iv)悬停机动飞行
起飞、着陆、复飞
(vi)性能机动飞行
(vii)领航
(viii)应急操作
(ix)特殊操作
飞行后程序
自转旋翼机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机场运行
(iv)起飞、着陆、复飞
性能机动飞行
(vi)领航
(vii)小速度飞行
(viii)应急操作
(ix)飞行后程序
初级飞机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iv)起飞、着陆、复飞
性能机动飞行
(vi)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vii)领航
(viii)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ix)应急操作
飞行后程序
滑翔机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机场运行
(iv)起飞或牵引、着陆
性能速度
(vi)滑翔技术
(vii)性能机动飞行
(viii)领航
(ix)小速度和失速
应急操作
(xi)飞行后程序
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
教学原理
(ii)技术内容
(iii)飞行前准备
(iv)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飞行的讲解课程
飞行前程序
(vi)机场运行
(vii)起飞、着陆、复飞
(viii)性能机动飞行
(ix)领航
应急操作
(xi)飞行后程序
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
教学原理
(ii)技术内容
(iii)飞行前准备
(iv)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飞行的讲解课程
飞行前程序
(vi)机场运行
(vii)起飞和着陆
(viii)性能机动飞行
(ix)领航
应急操作
(xi)飞行后程序
单飞训练
每门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单飞训练:
单发飞机课程。应当在单发飞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1)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60小时单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50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次有至少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飞,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为450千米(250海里);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多发飞机等级。10小时在多发飞机上进行的单飞训练(或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和50小时在飞机上进行的单飞训练(或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在多发飞机上进行的单飞训练应当包含本附件第4条(d)(2)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至少包括:
1次有至少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飞,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为450千米(250海里);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且每次着陆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直升机课程
25小时在直升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3)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的单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15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次有至少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飞,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且每次着陆包括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自转旋翼机课程
20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4)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的单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10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1次有至少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且每次着陆包括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初级飞机课程
20小时在初级飞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5)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的单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15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1次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飞,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点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50海里)。
滑翔机课程
5次在滑翔机上按本附件第4条(d)(6)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进行的单飞。
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
20小时在带有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监视下在飞艇中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包含本附件第4条(d)(7)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并至少包括:
1次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点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45千米(25海里);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
对于热气球,完成2次单飞;对于自由气球,至少在自由气球上完成2次飞行。在此类飞行中,应当在带有自由气球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应当包含本附件第4条(d)(8)款中规定的操作内容,并在课程所用类型的气球中进行。
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商用驾驶员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d)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
每名驾驶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附件D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
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单发飞机
多发飞机
直升机
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符合CCAR-61部G章中规定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持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商用驾驶执照和仪表等级。
航空知识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40小时本条(b)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
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方面的内容;
气象,包括锋面的影响、锋面的特征、云的形成、积冰和高空大气数据;
基本天气系统、航行通告的收集、分发、判读及使用;
天气图表、地图、预报、缩写和符号的判读及使用;
风切变和下击暴流的探测、识别及避让;
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领航原则;
与航路操作、终端区和雷达操作、仪表离场及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及驾驶员的责任;
航空器的装载;重量和平衡;各种图表、公式的使用和计算;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与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包括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
人的因素;
航空决策和判断;
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成员之间交流和协调。
飞行训练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25小时本条(c)款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经批准操作内容方面的训练。其中至少有15小时是仪表飞行训练。
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课程中可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5%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5%,取最低值。
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飞行前准备
飞行前程序
起飞和离场阶段
机动飞行
仪表程序
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应急程序
飞行后程序
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航线运输驾驶员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c)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
每名驾驶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附件E
飞行教员执照课程
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单发飞机
多发飞机
直升机
自转旋翼机
初级飞机
滑翔机
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且具有与该课程所适用的飞行教员等级相适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
对于飞机等级的飞行教员课程,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具有飞机仪表等级的权利。
航空知识训练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中列出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对于初始申请飞行教员执照的课程,40小时;
对于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课程,20小时。
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教学原理,包括:
学习过程
(ii)有效教学的要素
(iii)对学员的评估和考试
(iv)课程制定
授课计划编制
(vi)课堂教学技巧
进行下列教学所需具备的航空知识:
与课程所适用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相对应的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
(ii)对于飞机等级的课程,飞机仪表等级的训练。
对于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的学员,本条(a)(1)款中所要求的训练小时数可以减少,但减少的小时数不得超过20小时。
飞行训练
每门经批准课程中应当至少包括符合下列时间要求的飞行训练,飞行训练应当包括本条(c)款中规定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操作内容。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对于飞机和旋翼机等级,25小时;
对于初级飞机等级,15小时;
对于滑翔机等级,10小时,且应当包括10次飞行。
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取最低值。
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单发飞机课程
教学原理
(ii)技术课目内容
(iii)飞行前准备
(iv)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飞行前程序
(vi)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vii)起飞、着陆、复飞
(viii)飞行基础知识
(ix)性能机动飞行
参照地标的机动飞行
(xi)小速度飞行、失速和螺旋
(xii)基本仪表飞行
(xiii)应急操作
(xiv)飞行后程序
多发飞机课程
教学原理
(ii)技术课目内容
(iii)飞行前准备
(iv)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飞行前程序
(vi)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vii)起飞、着陆、复飞
(viii)飞行基础知识
(ix)性能机动飞行
参照地标机动飞行
(xi)小速度飞行和失速
(xii)基本仪表飞行
(xiii)应急操作
(xiv)多发操作
(xv)飞行后程序
直升机课程
教学原理
(ii)技术课目内容
(iii)飞行前准备
(iv)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飞行前程序
(vi)机场和直升机场运行程序
(vii)悬停机动飞行
(viii)起飞、着陆、复飞
(ix)飞行基础知识
性能机动飞行
(xi)应急操作
(xii)特殊操作
(xiii)飞行后程序
自转旋翼机课程
教学原理
(ii)技术课目内容
(iii)飞行前程序
(iv)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飞行前程序
(vi)机场运行
(vii)起飞、着陆、复飞
(viii)飞行基础知识
(ix)性能机动飞行
小速度飞行
(xi)参照地标的机动飞行
(xii)应急操作
(xiii)飞行后程序
初级飞机课程
教学原理
(ii)技术课目内容
(iii)飞行前准备
(iv)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飞行前程序
(vi)机场和水上飞机基地运行
(vii)起飞、着陆、复飞
(viii)飞行基础知识
(ix)性能机动飞行
参照地标的机动飞行
(xi)小速度飞行、失速和螺旋
(xii)基本仪表飞行
(xiii)应急操作
(xiv)飞行后程序
滑翔机课程
教学原理
(ii)技术课目内容
(iii)飞行前准备
(iv)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飞行前程序
(vi)机场运行
(vii)牵引起飞或自行起飞、着陆、复飞(如适用)
(viii)飞行基础知识
(ix)性能速度
滑翔技术
(xi)性能机动飞行
(xii)小速度飞机、失速、螺旋
(xiii)应急操作
(xiv)飞行后程序
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飞行教员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c)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
对于注册于飞行教员飞机等级或飞行教员滑翔机等级课程的学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应当具有持执照的飞行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与其所申请的等级相适应的、经审定可用于螺旋机动飞行的航空器上接受过失速意识、进入螺旋、螺旋、螺旋改出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应当展示出在失速意识、进入螺旋、螺旋和螺旋改出方面的教学能力。
附件F
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飞机或者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
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飞机仪表飞行教员
直升机仪表飞行教员
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且具有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执照中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相适应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在其驾驶员执照上,具有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相适应的仪表等级(对于飞机,具有飞机仪表等级;对于直升机,具有直升机仪表等级),或者具有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相适应的仪表等级权利。
航空知识训练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中列出的与所申请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相适应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训练时间至少为15小时。
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教学原理,包括:
学习过程
(ii)有效教学的要素
(iii)对学员的评估和考试
(iv)课程研制开发
制定授课计划
(vi)课堂教学技巧
与课程所适用的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相对应的仪表等级训练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内容。
飞行训练
每门经批准课程中应当包括至少15小时的飞行训练,飞行训练中应当包括本条(c)款中规定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等级课程的操作内容。
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是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取最低值。
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每门经批准的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中,应当包括下列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教学原理
技术课目内容
飞行前准备
飞行前对飞行中将实施的机动动作的讲解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程序
参照仪表的飞行
导航系统
仪表进近程序
应急操作
飞行后程序
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c)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飞行教员仪表等级的操作内容组成。
附件G
地面教员执照课程
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地面教员执照和附加地面教员执照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基础地面教员
高级地面教员
仪表地面教员
航空知识训练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c)、(d)和(e)款中列出的与所申请的地面教员等级相适应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对于初始申请地面教员执照的课程,20小时;
对于增加地面教员等级的课程,10小时。
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习过程
有效教学的要素
对学员的评估和考试
课程研制开发
制定授课计划
课堂教学技巧
基础地面教员执照课程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适用于私用驾驶员的航空知识内容。
高级地面教员执照课程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适用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的航空知识内容。
仪表地面教员等级课程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适用于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内容。
对于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学员,本条(a)(1)款中所要求的训练小时数可以减少,但减少的小时数不得超过10小时。
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地面教员课程中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2条(b)、(c)、(d)和(e)款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地面教员等级的知识内容组成。
附件H
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
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和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单发飞机
多发飞机
直升机
自转旋翼机
初级飞机
滑翔机
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
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
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者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持有与增加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相对应的相应种类的驾驶员执照。
航空知识训练
每门经批准的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者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的课程,应当包括本规则附件A、C或者D中针对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以及相应种类驾驶员执照规定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并且符合其中的地面训练时间要求。
飞行训练
每门经批准的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者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的课程,应当包括本规则附件A、C或者D中针对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以及相应种类驾驶员执照规定的操作方面的飞行训练,并且符合其中的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取最小值。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小值。
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30%,取最小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增加航空器类别等级或者增加航空器级别等级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本附件第4条中列出的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课程以及相应种类驾驶员执照的操作内容组成。
每名学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附件I
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非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种类)
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在私用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所需完成的训练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单发飞机的型别等级
多发飞机的型别等级
直升机的型别等级
局方经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审定程序确定的其他航空器型别等级
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没有VFR限制的航空器,其驾驶员执照上应当具有与该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相适应的仪表等级。
同时注册于与该航空器型别等级相对应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仪表等级课程,并且在通过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时,也应当通过要求的仪表等级实践考试。
航空知识训练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对相应航空器型别等级所规定的航空知识方面的地面训练,训练时间至少为10小时。
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按照适用于相应航空器型别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检查单或者其他经批准材料中包含的程序和限制,正确控制空速、构形、方向、高度和姿态的方法;
遵守经批准的航路程序、仪表进近程序、中断进近程序、空中交通管制程序,以及其他适用于相应航空器型别的程序;
与该航空器型别和动力装置、系统、部件、操作及性能参数相关的实践知识;
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操作和限制;
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相应规定;
航空器检查单中有关飞行前飞机外部和内部检查的每个检查项目的位置及检查目的;
航空器起动前检查单、有关操纵系统检查、起动程序、无线电和电子设备检查的使用,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及频率的正确选用。
飞行训练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飞行训练:
本条(c)款中对相应航空器型别等级规定的操作内容方面的飞行训练;
10小时的飞行训练,其中至少5小时是在课程所用航空器上进行的仪表训练。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是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5%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5%,取最低值。
在按本条(b)(2)和(b)(3)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b)(3)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适合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操作内容的飞行训练。
单发飞机的型别等级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起飞和离场阶段
(iv)机动飞行
仪表程序
(vi)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vii)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viii)应急程序
(ix)飞行后程序
多发飞机的型别等级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起飞和离场阶段
(iv)机动飞行
仪表程序
(vi)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vii)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viii)应急程序
(ix)飞行后程序
直升机的型别等级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起飞和离场阶段
(iv)机动飞行
仪表程序
(vi)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vii)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viii)应急程序
(ix)飞行后程序
局方按照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的其他航空器型别的型别等级课程
飞行前准备
(ii)飞行前程序
(iii)起飞和离场阶段
(iv)机动飞行
仪表程序
(vi)着陆和进近至着陆
(vii)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viii)应急程序
(ix)飞行后程序
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航空器型别等级课程的每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的内容与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型别等级所要求的操作内容相同。
每名学员在得到允许其单飞的签字批准之前,应当展示出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
附件J
特殊准备课程
适用范围
本附件规定了本规则141.13条中列出的特殊准备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注册条件
在注册进入特殊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持有与所申请实施的操作权利和批准相对应的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
基本要求
申请批准的特殊准备课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本附件中的相关要求;
能使课程的结业学员具备安全行使课程所对应的执照、等级和批准赋予的权利所必需的技术、能力和熟练性。
批准的特殊准备课程应当包括所申请的操作权利和批准方面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培养学员的能力、熟练性、应变能力、自信心和独立操作能力。
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在符合本规则141.55(a)要求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
在符合本规则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其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5%,取最低值。
在按本条(b)和(c)款使用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两种设备进行飞行训练时,在两种设备上取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或者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折算的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c)款中规定的折算限制。
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特殊准备课程的每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适用于所申请的操作权利和批准的操作内容组成。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课程
适用于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驾驶员的经批准的特殊准备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25小时下列内容的训练:
农林喷洒作业操作;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处置、喷洒和清除农用和工业化学物品的程序,包括在人口稠密区及其邻近地区的操作;
CCAR-91部M章中有关规定。
15小时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飞行训练。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课程
适用于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驾驶员的经批准特殊准备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0小时下列内容的训练:
旋翼机机外载荷操作;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机外载荷操作程序,包括在人口稠密区内及其邻近区域的操作;
CCAR-91部N章中有关规定。
15小时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飞行训练。
试飞员课程
适用于试飞驾驶员的经批准特殊准备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下列方面的航空知识训练:
实施航空器维修、质量保证和型号审定试飞操作;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实施航空器维修、质量保证和型号审定试飞操作的程序;
相应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对航空器维修、质量保证和型号审定试飞的有关要求;
试飞员的职责。
15小时履行试飞员职责的飞行训练。
特殊操作课程
对于使用某种航空器实施某种特定任务的特殊操作的驾驶员,其经批准的特殊准备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下列方面的航空知识训练:
实施该种特殊飞行操作;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实施该种特殊飞行操作的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该种特殊飞行操作的相应规定;
实施该种特殊飞行操作的机长的职责。
飞行训练:
该种特殊飞行操作方面的训练;
培养学生安全实施该种特殊飞行操作的技术能力、熟练性、应变能力、自信心和独立操作能力。
驾驶员更新课程
适用于相应驾驶员执照种类、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或者仪表等级的特殊准备驾驶员更新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小时下列内容的航空知识训练:
与相应驾驶员执照种类、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或者仪表等级相适应的航空知识内容;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相关程序;
CCAR-61部和CCAR-91部中对有关驾驶员的相应规定。
6小时与相应驾驶员执照种类、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或者仪表等级相适应的、实施机长职责所需的操作内容方面的飞行训练。
飞行教员更新课程
经批准的特殊准备飞行教员更新课程应当包括总数至少16小时的航空知识训练、飞行训练或者包括下列内容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的组合:
下列内容的航空知识训练:
CCAR-61部中适用于学生、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及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内容;
CCAR-61部中适用于飞行教员执照的航空知识内容;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相应的程序,包括机场运行和在空域系统中的操作;
CCAR-61部和CCAR-91部中适用于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有关规定。
复习下列内容的飞行训练:
复习适用于学生、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的批准操作内容;
实施飞行教员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熟练性。
地面教员更新课程
经批准的地面教员更新课程应当至少包括16小时下列内容的航空知识训练:
CCAR-61部中适用于学生、私用和商用驾驶员及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内容;
CCAR-61部中适用于地面教员的航空知识内容;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相应的程序,包括机场运行和在空域系统中的操作;
CCAR-61部适用于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有关规定。
附件K
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
适用范围
本附件规定了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一般要求
批准的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的训练:
安全行使课程所适用的执照、等级和批准项的权利所需的内容;
培养学生能力、熟练性、应变能力、自信心和独立操作能力所需的内容。
航空知识训练要求
每门经批准的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与课程中所用的航空器等级和驾驶员执照种类相适应的航空知识训练;
足够的航空知识训练时数,该时数应与课程所对应的航空器等级和驾驶员执照种类相适应。
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的每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的经批准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从该课程结业后可以得到的操作权利或者批准所对应的操作内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