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115条

第141.115条 结业证书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完成该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每一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应当在学员完成其课程训练时颁发。结业证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驾驶员学校名称和合格证编号;

接受结业证书的学员姓名和结业证书编号;

训练课程名称;

结业日期;

声明该学员已圆满完成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每一阶段训练,考试成绩合格;

由负责该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对结业证书中所列内容的签字证明;

声明该学员完成了该训练课程中要求的转场飞行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