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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111条

第141.111条 辅助基地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在主运行基地以外的基地实施经批准训练课程的地面训练或者飞行训练:

在辅助基地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并且该助理主任教员常驻该辅助基地。如在实施经批准训练课程的训练期间离开运行基地,应当能通过电话、无线电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与学校保持联系;

辅助基地所使用的机场、设施和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则B章的要求和经批准训练课程的要求;

教员应当在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的直接管理下工作,并根据本规则第141.105(b)款规定易于得到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的帮助;

如果在该学校主运行基地以外的基地训练时间超过连续7天,则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管辖该学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