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83条
第141.83条 考试权的资格要求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得到考试权的初始批准:
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申请书;
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申请人在申请考试权当月之前,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对拟申请考试权的课程等级已连续保持24个日历月以上;
申请考试权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批准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的课程;
在申请考试权之日前的24个日历月内,该学校已经符合了下列要求:
针对申请考试权的训练课程,训练了10名以上学员,并已推荐这些学员参加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地面教员执照或者等级的考试;
(ii)在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或者等级的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中,有90%以上的学员首次考试合格。这些考试应当由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该学校雇员之外的考试员实施。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保持考试权的持续有效:
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更新申请;
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申请人在申请更新考试权的月份之前,已连续持有该考试权所对应的课程等级达24个日历月以上;
申请继续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批准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