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43条
第141.43条 人员配备要求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人员:
配备有充足的人员,包括持有执照的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或者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为每个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员,该主任教员应当经审定,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职责。
如果驾驶员学校使用了签派员、航空器维修和勤务人员,则应当对其进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训练。
实施地面训练或者飞行训练的教员应当持有地面教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且持有与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和课程中使用的航空器相适应的等级。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为学校每一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员,该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5条的要求。
必要时,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人可以为每一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该助理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7条的要求。
当学校具有至少50名正在接受训练的学生时,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指定至少一名检查教员,负责实施学生的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和教员熟练检查。该检查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9条的要求。
本条所涉及的人员可以在一个学校中担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位,但应当符合相应职位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