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185条
第61.185条 航空知识要求
除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仅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不必参加理论考试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掌握下列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完成相应的地面训练和理论考试:
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咨询材料的使用;
气象学,包括天气图、气象预报、气象术语缩写和符号,与锋面有关的气旋知识,识别临界天气状态,通过锋区和绕过复杂恶劣气象区的程序,影响航空器活动的天气条件,云的形状,结冰状况和高空风,地形对气象状况和发展的关系及其对飞行操作的影响,气象资料收集和传播的方式方法,从地面和空中观测天气获得气象信息;
空气动力学和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的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各系统的原理和功能及其检查、操作使用;
导航,包括航图、无线电助航设备和区域导航系统的使用,导航的基本原理,计算方法,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飞行,各种导航设施的使用及机载导航设备的操作;
航空器安全和高效的运行及空域系统内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包括飞行计划和适合于仪表气象条件下运行的程序,防撞、空中交通管制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和高空运行;
重量和平衡的计算和对飞行特性的影响;
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性能限制的后果;
机动飞行操作程序和应急操作;
航空医学知识;
载运货物的程序,包括载运危险品;
人的因素;
航空决断和判断;
机组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