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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125条

第61.12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者自学课程:

与私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咨询材料的使用;

飞行前准备和程序,包括如何获得所用机场跑道长度、起飞和着陆数据、气象报告和预报、燃油要求等信息,以及如何作备降计划;

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避让风切变,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各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

领航,包括航图和磁罗盘的使用,地标和推测领航,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航行设施的使用及机载领航设备的操作;

相应航空器安全有效的运行,包括飞行活动高密度机场的飞行、防撞、避免尾流颠簸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和高空运行;

重量和平衡,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计算以及对飞行特性的影响;

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性能限制的后果;

航空决断和判断;

航空医学知识;

对于飞机、初级飞机和滑翔机类别等级,还要求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与改出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