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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31条

第61.31条 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照、等级或许可。申请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所持体检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请人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受到相应限制。

对于初次颁发的Ⅱ类仪表运行许可,只准许决断高(DH)不低于45米(150英尺)和跑道视程(RVR)不低于500米(1,600英尺)的Ⅱ类运行。当持有人证明,在最近六个月之内,已在实际或者模拟的仪表条件下完成了3次决断高为45米(150英尺)的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着陆时,该限制方可撤销。

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