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233条
第61.233条 资格要求
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地面教员执照:
年满18周岁;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除本条(b)规定外,通过了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该考试的内容包括:
学习过程;
(ii)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iii)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iv)课程研制开发;
制定授课计划;
(vi)课堂教学技巧。
按所申请的等级,通过了下列相应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对于基础地面教员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ii)对于高级地面教员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61.155和61.185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iii)对于仪表地面教员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83条要求的仪表等级理论考试。
下列申请人不需要进行本条(a)(5)规定的理论考试:
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
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