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反应及时、加强合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