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民用机场的应急反应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民用机场的应急反应 第四十三条 机场应当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组成的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