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7.37条
第147.37条 生效和废止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5年9月27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4号)同时废止。除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修订版施行之前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单位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订版的要求。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5年9月27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4号)同时废止。除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修订版施行之前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单位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订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