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
维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为其书面授权的单位,熟悉本规定并具备进行所申请项目维修工作的基本条件;
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当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并已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
维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为其书面授权的单位,熟悉本规定并具备进行所申请项目维修工作的基本条件;
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当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并已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