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
除非被放弃、暂停或者吊销,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规定如下:
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
对于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首次颁发和每次延长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维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向民航总局提出延长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
除非被放弃、暂停或者吊销,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规定如下:
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
对于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首次颁发和每次延长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维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向民航总局提出延长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