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3条

第66.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