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66.28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28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66.28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应当依法注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死亡的;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66.27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