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66.28条

第66.28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应当依法注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死亡的;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