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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7月) 第五章

第五章 临时登记

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民用航空器,申请人应当在进行下列飞行前30日内,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向民航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临时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临时登记标志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在航空器上标明。取得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出口的,可以使用易于去除的材料将临时登记标志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应当完全覆盖外方要… 第三十三条 载有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外的飞行活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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