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7月)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7月)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临时登记,应当按照民航局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