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7月)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7月)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遗失或污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向民航局申请补发或者更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民航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补发或者更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