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2020年) 第八章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202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五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在交付前的科研、生产试飞期间发生的事件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国家航空器发生与民用航空器相关的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其中民用部分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查。 第五十七条 调查中涉及司法调查时,民航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与司法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因非法干扰造成的事件的,民航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第五十九条 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与由国务院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开展技术调查工作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3月15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