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
“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
“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
“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家。
“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