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
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